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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支架规范要求是强制规定吗?

2022-01-21 浏览次数:1175

    抗震支架规范要求是国家强制规定。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公告批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981-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目前,国内安装抗震支架主要依据GB50981-201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此规范中对抗震支架是否强制安装,需进行安装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在建筑机电工程中,抗震支吊架已开始强制使用,但是很多工程朋友对此还比较陌生,因为一直以来建筑在设计中基本不考虑机电的抗震,抗震支吊架也从没用过。但是现在情况不一样了,建筑机电行业在抗震领域有了国家标准,其中明确规定了抗震支架的设置和设计。


    众所周知,在全球发生的地震中,因次生灾害致人伤亡的比例占44%,而原生灾害致人伤亡的比例为31%!原生灾害是指:地震发生时,因建筑物坍塌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次生灾害是指:伴随直接灾害同时发生或由其引发的其他灾害。如:山体滑坡、泥石流、水灾、火灾、爆炸、燃气泄漏等。次生灾害是比原生灾害更可怕的存在。1947年,NFPA13首次规定建筑自动喷淋消防系统的抗震支架设计方式,也就是说美国最早是在消防领域开始了抗震领域的设计要求。随后在上世纪60、70年代,美国又开始全面定义了建筑机电抗震支架系统,应用于水、暖、风、电等机电设备的抗震需求。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之前,中国并未有具体的抗震设备制定标准和要求,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对于建筑机电系统的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国家制定了GB50981-201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要求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的地区,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机电抗震支架系统的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技术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医院、学校、大型商场、居民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在中国,建筑物及其附属结构的防震抗震已经刻不容缓,对建筑机电抗震设计须迅速提高认识,这对于建筑物的抗震减灾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2、《GB50981-2014 建筑机电抗震设计规范》(国家标准):


    依据GB50981-201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抗震支吊架的定义是:与建筑结构体牢固连接,以地震力为主要荷载的抗震支撑设施。由锚固体、加固吊杆、抗震连接构件及抗震斜撑组成。是限制附属机电工程设施产生位移,控制设施振动,并将荷载传递至承载结构上的各类组件或装置。经抗震加固后的建筑给水排水、消防、供暖、通风、空调、燃气、热力、电力、通讯等机电工程设施,当遭遇到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发生时,可以达到减轻地震破坏,减少和尽可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从而达到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目的。本规范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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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CJ/T 476-2015建筑机电设备抗震支吊架通用技术条件》(行业标准)


    4、《CECS 420:2015抗震支吊架安装于验收规程》(协会标准)


    哪些项目需要设置机电抗震支架:


    第1.0.4条(强条)规定抗震设计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的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不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机电工厂抗震设计。


    抗震支架设计的要求:


    设置抗震支架之后,机电系统可以做到:小震不损 、中震可修 、大震不倒。


    抗震支架的要求:


    组成抗震支吊架的所有构件应


    (1)采用成品构件(注意:是成品,而非现场拼凑);

    (2)连接紧固件的构造应便于安装;

    (3)抗震支吊架应根据其承受的荷载进行抗震验算。


    哪些地方需要使用抗震支吊架?规范中机电部分,强制要求(来源于规范):


    1、给排水部分:


    (1)需要设防的室内给水、热水以及消防管道管径大于或等于DN65 者,当其采用吊架固定时,应按规范第8章的要求设置抗震支承;

    (2)8 度、9 度地区的高层建筑的给水、排水立管其直线长度超过50m 时宜采取抗震动措施,其直线长度超过100m 时,应采取抗震动措施;

    (3)8 度、9 度地区建筑物中的给水泵等设备应设防振基础,且应在基础四周设限位器固定,限位器应经计算确定。


    2、暖通部分:


    (1)管道不应穿过抗震缝,当必须穿越时,须在抗震缝两边各装一个柔性管接头或在通过抗震缝处安装“门”形弯头或设伸缩节;

    (2)锅炉房、制冷机房、热交换站内的管道应有可靠的侧向和纵向抗震支撑,多根管道共用支吊架或管径≥300mm 的单根管道支吊架宜采用门型抗震支吊架;

    (3)矩形截面面积大于等于0.38m2 和圆形直径大于等于0.70m 的风道可采用抗震支吊架,风道抗震支吊架的设置和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要求。

    (4)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其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强条)


    3、燃气部分:


    (1)对于内径不小于25mm 的燃气管道应进行抗震设计;

    (2)燃气管道通过隔震层时,应在室外设置阀门和切断阀,并设置地震感应器,地震感应器与切断阀联锁;

    (3)在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建筑内,燃气管道应根据建筑抗震要求,在适当的间隔设置抗震支撑。


    4、电气部分:


    (1)重要电力设施可按设防烈度提高1 度进行抗震设计,但为8 度及以上时不再提高;

    (2)对于内径大于等于60mm 的电气配管及重力大于等于150N/m 的电缆梯架、电缆槽盒、母线槽均应进行抗震设防;

    (3)设在建筑物屋顶上的共用天线等,应设置防止因地震导致设备或其部件损坏后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强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