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4月9日发布公告,《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02-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与机电设备有关的条文有以下条文内容:
1.0.2 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与市政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使用维护等必须执行本规范。
5.1.12 建筑物的非结构构件及附属机电设备,其自身及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防。
5.1.16 建筑物附属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致使其功能障碍等二次灾害的部位;设防地震下需要连续工作的附属设备,应设置在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部位。
5.1.17 管道、电缆、通风管和设备的洞口设置,应减少对主要承重结构构件的削弱;洞口边缘应有补强措施。管道和设备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具有足够的变形能力,以满足相对位移的需要。
5.1.18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基座或支架,以及相关连接件和锚固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传递到建筑结构上。
建筑结构中,用以固定建筑附属机电设备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附属机电设备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同时要求废止的有关机电抗震设计条款有《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第1.0.4、5.1.4、7.4.6条。
废止的强制性条款内容:
1.0.4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5.1.4 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
7.4.6 设在建筑物屋顶上的共用天线应采取防止因地震导致设备或其部件损坏后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根据新发布的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以及废止的条文,明确了以下内容:
1)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不再强制进行抗震设计,也就是说,所谓的“抗震支吊架”不再强制安装。
2)机电设备与结构主体的连接时,应进行抗震设防。
结构主体也是指主体结构,是建筑的主要承重及传力体,包括梁、柱、剪力墙、楼面板、屋面梁及屋面板。
也就是说,当机电设备直接固定在以上结构主体部位时,应进行抗震设防。
吊装在楼板、梁上的设备,采取加强抗振支吊架能满足抗震设防即可,不一定安装所谓的“抗震支吊架”。
3)管道和设备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具有足够的变形能力,以满足相对位移的需要。
目前,设备安装时,均要求设置减振装置,能满足相对位移的需要。
污水管道采用柔性连接或安装伸缩节,其本身具备抗震性,能满足相对位移的需要。
消防管道采用沟槽连接,要求安装足够的柔性接头,能能满足相对位移的需要。
其他压力管道,大于DN80的采用沟槽连接;或采用焊接时,安装部分柔性短管,也能能满足相对位移的需要。
因此,不需要再到处安装专属的“抗震支吊架”。
4)建筑附属机电设备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附属机电设备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设备预埋件、锚固件设置时,应通过抗震力计算,确保强度符合要求。
设备安装也不再要求安装“抗震支吊架”。
5)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不再要求安装抗震支吊架。